2018年广州市企业人才国(境)外培训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协助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工作的函》(穗发改函〔2017〕2063号)。

  二、适用范围

  2018年,对45名左右参加国(境)外培训项目的我市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总金额250万元的资助。其中,90天以上(含90天)的中长期类国(境)外培训项目,每人最高资助10万元,共资助5个项目;14天以上(含14天)、90天以下的短期类国(境)外培训项目,每人最高资助5万元,共资助40个项目。

  为加强穗港澳合作,积极协助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赴香港、澳门地区培训的项目参照本指南实施。

  三、申报时间

  2018年7月15日至9月15日。

  四、申报条件

  本文所称企业人才国(境)外培训,是指我市企业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境外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不含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教育)。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培训人员应未满50周岁(截至申报结束之日计算),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与申报单位有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存续期。申报培训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培训人员为在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骨干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申报单位应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申报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能够为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培养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

  (四)鼓励申请人赴国(境)外著名高校、世界500强企业等优秀培训渠道进行培训;鼓励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申请人申报。

  已获得过本项目资助的人员,三年内不再重复资助。

  五、申报材料

  1.《2018年广州市企业人才国(境)外培训项目资助申报书》;

  2.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申报培训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4.申报培训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语言能力证明;

  5.申报培训人员的现任职务证明材料、工作成果及主要荣誉等;

  6.申报培训人员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7.申报培训项目的实施计划及具体日程;

  8.经费使用公函;

  9.培训协议或意向书。

  申报培训人员需如实、完整填写并报送申报材料,如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如已入选获得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由申报培训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审。市外国专家局组织对项目及申报培训人员进行评审选拔,对项目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人选是否为我市重点或紧缺人才类别等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并确定入选名单以及候选名单。

  (三)公示。通过评审的人选名单同步在广州人才工作网(http://www.rencai.gov.cn/)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执行。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外国专家局印发项目资助通知,并将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培训人员和申报单位根据资助通知组织项目执行,及时报送项目总结。

  七、项目执行时间

  短期培训项目应在201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执行完毕,中长期项目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执行完毕。

  八、受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2金科大厦1101室。联系电话:020-83556747、83541139。

  九、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出境)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国(境)外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培训费的标准参照《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国际(出境)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费用等费用的标准参照《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标准执行,其他费用是指包括国际(出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一)短期项目: 序号 科目名称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上限 备注 1 培训费 600元/天 18,000元 超出部分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自筹。 2 国际旅费 实报实销 15,000元 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一次往返国际(出境)机票经济舱费用或其他国际往返交通普通座位费用。 3 住宿费 1700元/天 23,800元 超出部分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自筹。 4 伙食费 350元/天 4,900元 超出部分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自筹。 5 城市间交通费 2,000元 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入(出)境口岸至培训城市一次往返的境内交通费。 6 其他费用 2,000元 包括国际(出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合计 50,000元 1-5项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 (二)中长期项目: 序号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上限 备注 1 1,4000元/月 84,000元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资助天数上限为7个月,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2 经济舱 15,000元 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一次往返国际(出境)机票费用或其他国际往返交通费用。 3 城市间交通费 2,000元 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入(出)境口岸至培训城市一次往返的境内交通费。 4 其他费用 2,000元 包括国际(出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合计 100000元 1-4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0元。 用人单位获得本项目批复后,应承担培训项目支出。我局在上述资助范围和标准内,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予以资助。其中,90天以上(含90天)的中长期类国(境)外培训项目,每人最高资助10万元;14天以上(含14天)、90天以下的短期类国(境)外培训项目,每人最高资助5万元。培训实际支出不足10万元或5万元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十、行程安排要求

  1. 培训地点只能安排在1个国家(地区)。

  2. 应紧密围绕培训主题安排培训日程。与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访问及其他活动,不列入核销范围内。

  3. 禁止安排赴国外著名旅游城市,如济州岛、玛瑙斯、夏威夷、拉斯维加斯等。

  十一、核销要求

  (一)核销材料。

  培训人员和申报单位应在2018年12月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核销材料:

  1.项目资助批复;

  2.培训人员国际证件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3.项目执行成果和总结,要求不少于3000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内容:(1)学习心得,(2)国(境)外优秀案例或成功经验,(3)我市可借鉴或应用的方面,(4)今后工作方向或学术规划。

  4.单位出具的《2018年广州企业人才国(境)外培训资助经费决算表》(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账号名称、账户和开户行。

  经核准后,市外国专家局将相关费用拨付至单位账户。

  (二)其他说明。

  经我局通知入选的人员,在项目执行完毕且通过核销审核的,方可获得资助。存在项目实际执行内容与申报内容或日程不符的,我局有权不予核销。

  为加强事后监管,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经费的,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予整改,退回资助费用。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20-83541139